[ 卜越 ]——(2022-9-5) / 已閱275次
臺灣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嗎?
——從楊智淵案的司法管轄權說起
卜越
2022年8月3日,浙江省溫州市國家安全局對長期從事“臺獨”分裂活動的臺灣地區犯罪嫌疑人楊智淵實施刑事拘傳審查。次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由拘傳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楊智淵為臺灣居民,其“臺獨”活動也都是在臺灣所為。大陸國安機關趁楊智淵來大陸之機,以涉嫌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對其實施了刑事拘傳審查。大陸國安機關對楊智淵有司法管轄權嗎?
2022年08年26日,中央電視臺4頻道“海峽兩岸”欄目邀請兩名法律學者,就本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訪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就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發表了意見。其核心觀點是: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臺灣居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本案的管轄權沒有問題。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霍政欣教授首先論述了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他說:
“我們必須明確一點,就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人也是中國人。這一點,歷史經緯和事實法律都是很清楚的。臺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1895年,日本通過甲午戰爭,迫使清政府將臺灣和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1943年到1945年期間,一系列國際法文件,包括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都確認,日本需將其竊取的臺灣、澎湖列島等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
1945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宣布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并且在臺灣臺北舉行了中國戰區臺灣省受降儀式,這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法文件和國際法實踐,就表明中國從法律和事實的層面收回了臺灣,恢復了對臺灣的主權!
解讀霍教授上面的論述,首先要明確“中國”一詞的確切含義。
“中國”有多種含義,其本義是疆土、民族、文化之中國——筆者簡稱為疆土中國,比如說“臺灣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歷史悠久,已經持續存在了數千年,并不因朝代、政府的更替而中斷。自清朝起,在國際交往中用“中國”作為國家的簡稱。此后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立70余年,F在,國際社會中一般將“中國”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比如說“中國是當今世界的第二大經濟體”,這樣說并不產生歧義。
霍教授的上述論述,第一段中使用的“中國”指的是疆土中國,因為其敘述的史實包括清朝和中華民國兩個政治時代。其基本的歷史事實是:二戰后,日本將當年竊取的屬于清朝的臺灣歸還給了中華民國。將清朝和中華民國都表述為“中國”是沒有問題的。
在第二段話中所說的“中國”指的是中華民國,因為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成立。
總結霍教授上面的論述:臺灣自古屬于疆土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屬于中華民國。這是個事實。國際社會也普遍認同這樣的結論。
問題的關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臺灣是不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國際社會中只有少數國家持明確肯定的態度,美國等眾多的西方國家都持否定態度,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只是籠統地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一個中國原則。但“中國”可作三種解讀:一是疆土中國,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是既是疆土中國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霍政欣教授認為:臺灣一直屬于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艚淌诘恼撌鲋杏袃蓚理由,第一個理由是: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國際法上這屬于政府更迭。中國作為主權國家。這一國際法主體并沒有改變,中國的主權和固有的領土疆域也沒有改變,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的享有對中國的主權,也包括臺灣的主權!
撇開政治上的考量,僅從法理上分析,上面的推理存在邏輯瑕疵。
如前所述,我們在思維中,應當區分“中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土中國的固有疆域沒有隨著政府的更迭而改變,這個陳述沒有問題。問題出在“中國的主權沒有改變”。
在國際法理論中,“主權”通說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和獨立權。但“最高”和“獨立”都屬權力的性質,其所指稱的權力為國家的政治權力。國際法及其理論是對通常的國際關系現象的歸納和總結。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的治權及于其全部疆域,即主權的內容和邊界等同國家政治權力的內容和邊界。侵犯一國政治權力的任一方面都是侵犯該國主權。國家政治權力可簡稱為治權。就是說,國際法上的“主權”,就其權力內容與邊界而言,等同“治權”。
與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相關的,還有政治學中的“人民主權”。在當今世界,人民主權已成為政治學的公理,也是各國公認的憲法原則。
人民主權并非人民的“主權”。就是說,人民主權中的“主權”和國際法中的“主權”并非同一概念,“人民主權”是作為一個固定詞組而存在的。人民主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人民對其賴以生存的疆土以及在歷史上逐步形成、積累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擁有所有權。二是人民對于國家政治權力擁有最終權。(可參見筆者文章《“主權”概念及相關問題研究》)
國際法上的主權和人民主權并不矛盾。格勞秀斯就認為“主權既可以以完整財產權(jure pleno proprietas )的方式擁有,亦可以只以用益權(jure usufructario)的方式擁有!保╗美]小查爾斯·愛德華·梅里亞姆,畢洪海譯.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 P12-13.)。在人民主權原則下,人民擁有國家的所有權,政府則受人民委托享有對國家的管治權。政府的管治權在國際關系中即被稱為“主權”。
國家的核心要素是疆土和人民,人民派生出政治(包括政權及其權力)和文化。時間是一切事物的組成要素。一個國家的政權可能會發生更迭,即政權可能會斷代,但國家依然存在,因為人民不會斷代,人民作為國家所有權人的身份不會改變。人民是一個整體。在人民主權國家,國家政權代表人民。
疆土中國是政治、時間要素抽象化的中國。疆土中國的所有權屬于全體中國人民。疆土中國已延續了數千年,并不因目前的兩岸分治而中斷或者分裂。疆土中國的政權及其領土在不同的時點看可能有所不同。疆土中國和政治中國是在不同語境、不同視角、不同意義上表述中國。疆土中國不是虛幻的概念,而是一個客觀存在,由于其不涉及治權,因此也不存在主權問題。主權只屬于政治國家。
中華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政治和時間要素具體化的中國。中國的主權只能用特定政權的主權來表述,如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的主權,或者其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華民國的治權及于包括臺灣的整個中國,即主權的內容和邊界與治權重合,故中華民國(此時也簡稱為“中國”)的主權為國際法上的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后,中國的治權一分為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現在享有的主權不同于原來中華民國政府享有的主權,雖然其宣稱的和憲法規定的主權和中華民國政府當年所享有的主權等同,卻并非現實狀態。
當然,現實狀態和在法理上是否擁有還是兩回事。問題的關鍵在于,從法理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不是從中華民國政府那里繼承了其原來擁有的全部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屬于政府繼承,但它有別于國際法理論中所說的通常情況下的政府繼承,是一種不完全的政府繼承:新政權控制了國家的大部分地區,進行有效統治,并且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但是舊政權并沒有被消滅,它仍然有效管控著國家的部分地區并一直持續至今。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只在中國大陸地區實現了政府繼承,而不包括臺灣。換句話說,在中國大陸地區,原中華民國政府擁有的主權因政權更迭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擁有,而在臺灣地區,沒有發生政權更迭,因而也不存在政府繼承問題。
霍政欣教授認為臺灣原來屬于中華民國,現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個理由是: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聯合國秘書處的法律事務辦公室也明確指出,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不具有任何的獨立地位。在國際法實踐中,聯合國對臺灣的稱謂是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可見臺灣是中國的領土。兩岸尚未完全統一,這絕不能成為臺獨分裂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
這里也有偷換概念的問題!爸腥A人民共和國”不能等同于“中國”!芭_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是個事實!芭_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則是源自法理的推導,因為在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并沒有實際管治臺灣。
霍教授的這段話主要是想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為中國是主權國家,而主權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享有全中國的主權。
主權問題的討論已如上述。這里提出的主要是代表權問題。
代表權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不存在沒有適用條件、沒有權力限制的絕對的代表權。打個比方:某村召開村民會議,規定一個家庭出一個代表。張三作為張家的代表出席村民會議。張三作為村民會議的代表,其代表權的內容、如何使用等一定是由村民會議決定的,而并非由張三自己說了算。張三也不能因為自己代表張家出席村民會議,就自認為可以代表張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在其他場合為民事行為,更不能認為自己就擁有張家的全部財產權,比如雖然沒有分家但已經單過的張四的財產歸自己所有。
聯大第2758號決議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可以推導出此前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不能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但不能推導出臺灣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臺灣在政治上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權不同于所有權,也不同于管治權,這是個法律常識問題。
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是不是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全中國人民?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聯合國或者其他國際組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全中國的唯一代表,可以、也應當在特定的場合代表全中國(包括臺灣)人民表態或者表決,但僅此而已,不能推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任何場合都代表臺灣人民。臺灣人民有自己的民選政府。兩岸政治對立。一般而言,對立的雙方不能相互代表。
霍政欣教授認為溫州的國安機關對楊智淵案件有管轄權的最后一個理由,是根據中國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他是這樣說的:
“中國的憲法明確規定,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圣領土的一部分,維護祖國的統一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職責。同時反分裂國家法和國家安全法也都明確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這樣的話,溫州市的國家安全機關對楊智淵行使管轄權的法律邏輯就很清楚了,臺灣是中國的領土,臺灣人是中國人,那么楊智淵作為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受到中國法律的管轄,中國的國家安全機關對他行使管轄權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自己所擁有的以及憲法規定的主權,其范圍大于其實際管治權。目前兩岸分治,臺灣司法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管治權和司法管轄權并不及于臺灣地區。治權都不及于臺灣,司法管轄權又怎能及于臺灣? 如果按照霍教授上述邏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法律都適用于臺灣,那你如何執法和司法?提出這樣的理由,只能貽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