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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淺析善意取得制度

        [ 王鶴丹 ]——(2022-8-23) / 已閱280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鶴丹
        一、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若受讓人取得時出于善意,則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能追奪的法律制度?梢钥闯,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放棄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權神圣為核心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引發善意取得實際發生的條件稱為善意取得的要件,縱覽現代各國民法規定,并結合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研究成果,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受讓人在受讓時須為善意
        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善意為成立條件,即受讓人在轉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讓人無權處分,至于讓與人是否為善意則在所不問。受讓人是否屬于善意的舉證責任,應當由主張受讓人非善意的一方承擔。
        (二)受讓人須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只有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為時,才存在善意取得問題。通過非交易行為而無償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如贈與、繼承、遺贈等則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三)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轉讓的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只有通過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果雙方僅達成了合意而未實際辦理不動產標的物的過戶登記,或者轉移動產的占有則雙方仍只是一種債的關系,不發生善意取得。
        三、我國《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睆闹锌梢钥闯,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當事人出于善意從無處分權人手中購買了房屋并登記過戶,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善意取得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讓人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中的出讓人均是無處分權人,故善意取得是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行為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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